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公告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