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核实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