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