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