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