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