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五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