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