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由高等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