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