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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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