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