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