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