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