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等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高等学校予以更正;该高等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