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高等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