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