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