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资产证明书或其他相应文件,填写《“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