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对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应当明确禁设范围。对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