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鼓励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积极研究检察基础理论,多出高质量、有影响、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检察理论繁荣发展,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