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