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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 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验收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专家赞成票超过2/3方可通过,教育部发文批准,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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