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