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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略,详情请登录科技部网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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