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