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