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1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