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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1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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