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