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