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