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