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