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