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联营规则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联营规则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各自保持独立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