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联营规则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联营规则 第十七条 联营双方在开展联营业务中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依照联营协议,由过错方独自承担或者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