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两个《安排》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