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