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司法部指定的内地考场参加考试;在内地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