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报名事务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报名;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其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其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