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九条 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