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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代理人

第二十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 第二十二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以及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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