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代理人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制作的香港互认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
在内地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相关表述应当全面、准确、清晰、有效,并明确、醒目地标示该产品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