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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基金销售

第十五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代理人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制作的香港互认… 第十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确保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九条 内地从事香港互认基金产品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境外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相关评价标准、方法等应当与内地基金产品评价体系一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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