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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第三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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