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