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