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辅导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辅导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保持对辅导工作公告情况的监管。 派出机构对举报信进行核查后,可以适当的方式向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告知核查的有关结果和内容,并要求其加以重视和进行必要的整改。“辅导监管报告”应说明举报信及处理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